(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合併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作下列何種判斷?
(A) 可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B) 排除刑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
(C) 可易以訓誡
(D) 易科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 不得易科罰金並不違反憲法第23條


答案:A,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107特考班(正取) 高三下 (2018/05/04)
J66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lost_callus 高一下 (2018/03/12)

釋字第662號: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9F
雨霖鈴 (2020/01/15)
釋字第679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解釋爭點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而不得易科,無庸載明易科標準之解釋,有無變更之必要? 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七0二號及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 理由書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以徒刑拘束人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如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者,即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無違。易科罰金制度係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於為達成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時,得在一定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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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