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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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特考班(正取) 高三下 (2018/05/04)
J66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7F lost_callus 高一下 (2018/03/12)
釋字第662號: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
9F 雨霖鈴 (2020/01/15)
釋字第679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解釋爭點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而不得易科,無庸載明易科標準之解釋,有無變更之必要?
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七0二號及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
理由書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以徒刑拘束人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如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者,即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無違。易科罰金制度係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於為達成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時,得在一定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