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5F Ya-Ting Chang 高三下 (2012/05/15)
所以你連結到舊法去~應該還是8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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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6/02)
第 96 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
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
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7 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