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則上監護人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外行為時選任特別代理人(民§1098)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2. 另行選定監護人(民§1106)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時,該行為應如何為之? (A)監護人仍得單獨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