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這些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免計入之期限最長為幾年?
(A) 以一年為限
(B) 以二年為限
(C) 以三年為限
(D) 以五年為限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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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應該修改(並不是那一條法規)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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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15-1條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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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