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其懲戒方式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B)停職
(C)申誡
(D)書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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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947), C(56), D(67), E(0) #388484
統計: A(77), B(947), C(56), D(67), E(0) #388484
詳解 (共 3 筆)
#639849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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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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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 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 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 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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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013
口頭 書面 申誡 停止出席(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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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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