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其懲戒方式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B)停職
(C)申誡
(D)書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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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947), C(56), D(67), E(0) #388484

詳解 (共 3 筆)

#639849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8條

28

 

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

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

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

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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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013

口頭 書面 申誡 停止出席(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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