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28&flno=18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何種行為以達到防止他人冒領之目的? (A)聲請票據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