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建、限建範圍相關事項之辦法(A)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B)由交通部擬訂,報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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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亘 高一上 (2013/01/14)
第 45 條 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第 45-1 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者,強制拆除之。其為合法之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第 45-2 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建築物之建造、工程設施之構築、廣.....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