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61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
前項私人或團題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地方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