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私法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可以被應用於公法上,係使用何種法學方法而得出的結論?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