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決定
(1)委託行使公權力,是為行政機關,故退學決定為行政處分
(2)救濟途徑為普通法院
釋字第382號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私立大學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決定,依司法院解釋,認為其性質係: (A)私法上之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