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兩者之間不得有顯不相當之情事,無論法院抑或兩造當事人均不得以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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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6)
(A)比例原則(X) (B)實體利益相當性原則(X) (C)訴訟費用相當性原則(X) (D)費用相當性原則(O)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度重小字第 199 號 民事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用等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理由節錄: 二、查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上開九樓房屋漏水,致其所有位於同址八樓房屋牆壁遭受嚴重損害,計支出四萬元修理費之事實,業據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之 影本各一紙及房屋漏水照片八張為證。被告雖抗辯上開漏水係因公共樓梯間之管路間漏水所致,與其無涉等語,惟按小額訴訟程序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裁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定...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