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從新 :指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新的行政法規公布時,則尚在進行中行政程序,即應向將來適用新的法規處理。性質上此係法規公布生效後,即應適用新生效的法規處理後續的行政程序。如有關行政法規上違章行為的處罰程序,原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但稅捐稽關法於81年11月23日修正,規定改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科處罰鍰,則於上述法律修正公布生效後,尚未移送法院裁罰的以往稅務違章案件,即應適用新的程序法規,由稅捐稽徵機關自己科處罰鍰(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
程序法如有修正,其效力通常採取下列何種原則? (A)法院個案判斷原則 (B)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