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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第三十四條:補償請求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A)
(B)
(C)
(D)


答案:E
難度: 困難
1F
劉先生 高三上 (2015/09/05)
想請問6個月內(以已補償),超過6個月(消滅),那麼補償在哪?
2F
派派 高三下 (2015/09/06)
我看不到各選項的內容還有選項E
3F
水涵光 國一上 (2015/09/06)
有選項,沒內容??
選項有A、有B、有C、有D
正解是E ?!!
對~這題非常困難,想必還沒有人答對吧~~ = =

【已刪除】第三十四條:補償請求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