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3年上字第2678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應留之就審期間,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辯論之期間,且限於初次辯論期日,始有適用,此觀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簡易及小額之訴訟程序就審期間為幾日: (A)二十日(B)五日(C)三日(D)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