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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結婚登記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但於下列何日期以前結婚且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A)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B)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C)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D)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艾莉 高三上 (2016/12/01)
戶籍法  第 33 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看完整詳解
1F
11235813 高二上 (2014/10/0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 、1070、1073~1083、1086、1090 條條文;增訂第 988-1、1059-1 、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 89-1 條條文;刪除第 1068 條條文;除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3F
chiao 小六下 (2018/06/01)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以下略)

結婚登記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但於下列何日期以前結婚且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