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
新票。
經中華郵政公司公告廢止之郵票,在郵政法中規定,自廢止之日起幾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