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12條 :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記帳士法第15條 :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記帳士法第29條 :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
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經申請登錄之記帳士,因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向原登錄之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