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79條
地方制度法§78 (依法停職,僅有地方行政機關首長)1.涉及內亂、外患、貪汙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涉及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需要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A)(B)2.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3.依刑事訴訟法被羈押或通緝地方制度法§79 (依法解職,包含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及地方立法機關民意代表)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判刑確定;但緩刑而付保護管束,不在此限 (D)※地制法§78的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已修法刪除 (C)參考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40003&bp=11
縣市長如遇到下列何種情形會依法被解除職務? (A)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