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其效力如何?
(A)不得牴觸法律
(B)不得牴觸憲法
(C)不得牴觸法規命令
(D)有時可暫停憲法特定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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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183), C(15), D(2121), E(2) #146967
統計: A(44), B(1183), C(15), D(2121), E(2) #146967
詳解 (共 10 筆)
#114200
有學者認為緊急命令在特殊情形,具有取代憲法特定條文之效力。其正當性係來自於憲法之授權,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取代若干憲法條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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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75
像動勘法就有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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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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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 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 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不懂,為什麼答案是d不是B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 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 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不懂,為什麼答案是d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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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9155
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
理由書第二段摘要
……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故緊急命令乃對立法部門代表國民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之憲法原則特設之例外,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其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又此種補充規定無論其使用何種名稱均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緊急命令之發布,雖不受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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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806

以上二者都具有[暫時]不遵守憲法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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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345
最佳解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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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349
又憲法為一切法令之根本大法,又是緊急命令之依據母法,所以,不得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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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686
我也想知道最佳解的來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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