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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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112地特三等已上 大四下 (2023/02/25)
雖然問民法,但要用刑法概念去解……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之殺害行為,係指繼承人人明知殺害之對象為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者而言。若繼承人行為時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被其殺害者具有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身分,其主觀上並無殺之真正故意(主體錯誤),嗣後雖知者,其繼承權仍不喪失。
三民輔考主體錯誤的解釋:
(1)在一般犯的情形,由於任何人均能成為行為主體,故不會產生錯誤之問題。
(2)而在身分犯之情形中,倘具備了特定資格或地位之行為人,誤認了其自己並不具有該地位或資格,即在主觀上對於行為主體事實的認知發生錯誤。此時即應阻卻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3)例如:
甲女不知其已懷孕之情形下,去服用會導流產之藥物,而造成胎兒流產。
(4)此時,因行為人甲女不知其係孕婦,故阻卻刑法§288Ⅰ墮胎罪之故意,甲不成立該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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