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欲為拋棄繼承時,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A)親屬會議 (B)..-阿摩線上測驗
2F jiunn liang 大四下 (2015/01/30)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繼承人欲為限定之繼承時,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A)親屬會議 (B)其他繼承人 (C)法院 (D)家長 因民法中已無限定繼承之相關法條,故將原題修改為"繼承人欲為拋棄繼承時,應向下列何者為之?"以增摩友們練習之機會.....,如有不適或錯誤,請提出討論。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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