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懷胎2月(X;5月以上始應停止覊押)(B)生產後5月(X;2月未滿始應停止覊押)(C)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之罪(O;應停止羈押)(D)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X;合羈押要件)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罪)、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懷5生2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吳淑珍)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何種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A)懷胎2月(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