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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股份有限公司先彌補虧損後,依公司規定,必須再做下列何事項後,才能分派股息及紅利?
(A) 繳納稅捐
(B)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10%
(C) 發放董監酬勞
(D)先償還債務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now Gabriel 小五下 (2012/02/01)
1.繳納稅捐>>2彌補.....看完整詳解
3F
Laura Chen 大一上 (2012/06/29)
237
4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5/11)
第 232 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7 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8/09)
第二百四十七條(修正)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理由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本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三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本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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