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要將公司主要部分資產出售於他人時,應經以下何者決議始得為之? (A..-阿摩線上測驗
1F Cheng 大二上 (2021/03/08)
公司法第185條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提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