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92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之後,人民即有權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9F Lookingbruce 高二上 (2018/09/08)
要考法學的人做題時就要去注意這是那年的考題,對各法之修正前後時間跟變化都要注意.所以考法學難就難在法條太多修正太頻繁,再加上大法官時不時的做出各項解釋. 這題是100年的考題,所以(C)是對的,如果是民國94年之前的考題,連(D)都是對的. |
20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9)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理由 一、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之文字使用「為」之動詞,而第二款漏未規定,為求文法體例之一致,爰於第二款增訂「為」字。 三、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 查看完整內容 |
2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9)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理由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公民投票權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要件。
(0950505 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已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將第一款有關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具有公民投票權規定,予以刪除。
(0980512 修正) 公民投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