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95.11.30舊法 第 15 條 :
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11月 19日 已刪除定期存款條文。
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
【已刪除】興財公司以一筆定期存款作為擔保向銀行借款,而該借款被該公司歸屬為長期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