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得經由下列何種程序解任? (A)股東會特別決議(B)董事會特別決議(C)董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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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aigo 研一下 (2023/03/25)
(董事之解任)
第199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解任董監事須有正當理由 公司法第199條及第227條規定董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係指有正當理由始得為之(例如董監事不盡職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等,自應賦予股東會予以解任之權,以保護公司利益),在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予解任,經解任之董監事自得請求損害賠償。現任董監事經全部解任後,自應速新選董監事,以利公司業務之執行。又股東會依前述規定,可僅解任部分董監事。(經濟部70年10月30日商454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