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A)..-阿摩線上測驗
1F Sarah 高三下 (2015/06/05)
欠稅逾期不清償,也就是法律上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而專責追稅的執行單位是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這個單位講白話一點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 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行執法,第11條 I、第19條 III ) 一次三個月,若要必要可延長一次, (行執法,第19條 IV ) 關完出來,錢還是要還。 (行執法,第19條 V )
在管收期間,若錢還清了或是其它事項,可終止管收, (行執法,第8條 I ) 而管收之限制及停止見第21條之相關事項。
跟管收有關的另一名詞「管束」,也是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行執法,第37條) http://blog.xuite.net/d...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