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A)管束
(B)管教
(C)管收
(D)管理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Sarah 高三下 (2015/06/05)

欠稅逾期不清償,也就是法律上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而專責追稅的執行單位是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這個單位講白話一點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

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行執法,第11條 I、第19條 III )

一次三個月,若要必要可延長一次,

   (行執法,第19條 IV )

關完出來,錢還是要還。

   (行執法,第19條 V )

 

在管收期間,若錢還清了或是其它事項,可終止管收,

   (行執法,第8條 I )

而管收之限制及停止見第21條之相關事項。

 

跟管收有關的另一名詞「管束」,也是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行執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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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