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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救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未告知救濟期間者,行政處分無效
(B)通知更正,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通知更正,但信賴原告知較長期間,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遲誤原時間者,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小鼠 大二下 (2017/07/29)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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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u-Han Dreaml 高三下 (2017/05/10)




★ 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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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데식이 國三下 (2023/10/26)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依行政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