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時,均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或與法律相牴觸,稱為: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越原則
(C)比例原則
(D)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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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08), C(5), D(23), E(0) #146933

詳解 (共 5 筆)

#12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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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4(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之意涵:

(一)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憲§171I172116126,中標法§11)。

(二)法律保留原則:必須有法律授權之依據行政機關始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一般保留:憲§23、中標法§56;特別保留:見憲法§7至§24條各條文)。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近年來建立之德國式法律保留體系(釋268313367、尤其是443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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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901

(D)積極的依法行政就是「法律保留」

沒有法律授權就不能合法做成行政行為

積極的依法行政:有法律所以才「可以做」(法律保留)
消極的依法行政:有法律但「不能做」因為牴觸了(法律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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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11
法律優越原則不是指法律的位階

這裡我感覺好像應該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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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37

法律優越不就是指位階??

就是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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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09
(D)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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