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所訂之期日,於何時開始? (A)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時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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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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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楊茱蓉 高一下 (2012/11/18)
程序法上之期日,以朗讀案由為開始,非因所擋定之日時屆至當然開始。於期日所應為之行為完結者,即為期日之終了。例如言詞辯論期日,言詞辯論已告終結,其期日即為終了;又應為之行為雖未終了,因審判長明示或默示該期日終了而終了,例如審判長宣示本事件之辯論至此為止,另定於某期日辯論,其期日亦終了。 期日之變更者,於期日開始前,取消原定期日,而另訂新期日也。期日既經指定,非有重大事由,不得任意變更之;又變更期日係法院之職權,當事人無變更期日之聲請權。期日之延展者,於期日開始後,不為原定之訴訟行為,或為之而未終了,再定之期日也。期日,非有重大事由,不得延展之。(劉興善) |
7F Jiaping Sue 高一下 (2013/09/18)
行政訴訟法87(變更或延展期日)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