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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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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應如何處理?
(A)得聲請國家賠償
(B)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視為處分書未經合法送達,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任何期間聲明不服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1 年 - 91 基層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保育人員、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1-10)#3437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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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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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2012/01/12)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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