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務員某丙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不服記過 2 次之處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