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經具保停止羈押,下列何種情形,應沒入保證金? (A) 被告勾串共犯 (B) ..-阿摩線上測驗
3F
| |||||||||||||
4F ab 大一上 (2017/06/26)
n檢視現行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法規 )n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7 條 n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n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n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n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n 情形之一者。n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n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n 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n 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n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n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n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 |||||||||||||
5F 陳佩彣 大一下 (2017/07/30)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