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侵害特留分時,受侵害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A)歸扣權 (B)..-阿摩線上測驗
2F Kevin Leio 高二下 (2017/10/04)
實行遺產分割時,須為債務之扣還及特種贈與之歸扣: 1債務之扣還: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一一七二)。 2特種贈與之歸扣: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一一七三)。 扣減權,是指因為被繼承人的處分行為(如遺贈,應繼分的指定,死因贈與等等),而使得繼承人的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可以按照他所應得的不足的數額,請求扣減。(民一二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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