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六條 (行為地或結果地之效力)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8C0C0CC91803050E4C0C812F03C00E0C4C891803C40D4D0E8918
裁罰性行政法規之效力原則上:(A) 屬地主義 (B) 屬人主義 (C) 平等互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