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人民因下列何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
得請求補償?
(A)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B)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C)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D)為保護人民生命,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時,應勸告
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E)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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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07), C(141), D(90), E(193) #2883060
統計: A(177), B(107), C(141), D(90), E(193) #2883060
詳解 (共 4 筆)
#6129943
災防法34條沒有選項A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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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787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人民因下列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
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
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
-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
-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
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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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的事項。
(B) 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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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C) 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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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的事項。
(D) 為保護人民生命,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時,應勸告 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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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事項。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請求財產損失補償的是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 (處理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備或物件),並非第一項的強制撤離或安置。
(E) 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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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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