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 按照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參加主管機關所辦理之脫離貧窮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可以
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與財產之計算,但最長以多久為限?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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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88), C(434), D(284), E(10) #697509
統計: A(43), B(88), C(434), D(284), E(10) #697509
詳解 (共 5 筆)
#11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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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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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740
<社會救助法 >第十五條(受生活扶助者具工作能力之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
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
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
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
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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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462
第28題答C或D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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