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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試題_身心障礙組、業務、外勤銷售、地政、 一般農業: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26224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試題_身心障礙組、業務、外勤銷售、地政、 一般農業: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26224

年份:114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複選題

29.甲與乙打籃球,不小心撞擊乙的臉部,導致乙的眼鏡破裂,碎片刺入他的眼睛,乙在 醫院療養數日。下列選項敘述中,何者符合兩人在民法中所受之規範?
(A)甲撞擊乙眼鏡的行為,屬於積極的作為
(B)乙自被侵權行為發生起2年內具損害賠償請求權
(C)甲的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中的正當防衛
(D)甲使乙的眼睛受傷是侵害的是他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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