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0 號解釋,有關栽種大麻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栽種大麻屬製造毒品之前階段行為,對生命、身體法益之侵害已具一定程度之危險性
(B)「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
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在於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惟處罰刑度似有過重
(C)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
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D)人身自由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只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限制
人身自由,為《憲法》所不許
(E)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 8 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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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0), B(731), C(1865), D(385), E(1883) #3214033
統計: A(1860), B(731), C(1865), D(385), E(1883) #3214033
詳解 (共 5 筆)
#6390688
J790
解釋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項規定: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 2年 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B)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 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在於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惟處罰刑度似有過重
未有犯該罪而情節輕微得減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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