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稱之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B)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C)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均應裝入信封內,按明信片交寄
(D)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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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660), C(9495), D(549), E(2) #172988
統計: A(482), B(660), C(9495), D(549), E(2) #172988
詳解 (共 10 筆)
#392148
C→用"信函"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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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905
第 6 條
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缺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均應裝入封套內
,按信函交寄。
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特製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
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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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2653
第17條: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件,全部黏貼而不改變明信片紙質、規格者,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
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前項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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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9496
向中華(臺灣)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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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497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3
1
#5938870
郵政法 第4條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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