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受僱者須任職滿1年後,方符合申請資格
(B)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之社會保險,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2年繳納
(C)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3歲為止
(D)雇主因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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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69), C(17), D(16), E(0) #566963
統計: A(67), B(69), C(17), D(16), E(0) #566963
詳解 (共 4 筆)
#1556752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已改 選項(A) 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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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22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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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439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繼 續 參 加 之 社 會 保 險,由 受僱 者 負 擔 之 保 險 費,得 遞 延 3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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