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甲因事需出國一年,臨行前將其所有之彩色印表機及二十萬元寄託給朋友乙,乙於甲出國半年後因債權人丙催討債務,急需三十萬元,乃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又將印表機賣給丁得款十萬元應急。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應成立侵占罪
(B)乙將印表機賣給丁,可評價為侵占行為
(C)乙所持有甲寄託之二十萬元,已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乙將該二十萬元交付給丙,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D)乙所持有之印表機,並不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可能成為侵占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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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 B(196), C(782), D(120), E(21) #1283386

詳解 (共 3 筆)

#1342732

警大釋疑:

1.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行為人所持有之物如為自己所有之物,即無侵占罪成立之餘地。本題甲寄託乙20萬元,並無特別約定必須返還原20萬元,故依民法第603條:「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同法第602條第1項後段:「…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同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等規定,乙於甲交付20萬元時,即已取得該20萬元之所有權,並非持有他人之物,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

2.惟民法第603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如當事人約定其為一般寄託,則乙所持有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並不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如乙將該二十萬元交付給丙以償還債務,即有可能成立侵占罪,故選項(C)於此情形之限度內為錯誤之選項。

3.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為侵占罪核心之構成要件要素,判斷侵占罪能否成立,不能不知行為人對其所持有之物有無所有權,故儘管本題與民法之規定有關,仍屬刑法之範疇,並無超出命題範圍。

4.本題原公布答案(A),修正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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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966
a乙於甲交付20萬元時,即已取得該20萬...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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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應成立侵占罪(X;若甲乙約定消費寄託,則乙取得二十萬元所有權,不成立侵占罪)
(B)乙將印表機賣給丁,可評價為侵占行為(O)
(C)乙所持有甲寄託之二十萬元,已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乙將該二十萬元交付給丙,不可能成立侵占罪(X;若甲乙約定一般寄託,乙可能成立侵占罪)
(D)乙所持有之印表機,並不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可能成為侵占罪之客體(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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