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一審認原告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有理由。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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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卷卷 Majie(離上榜差 大二下 (2018/05/26)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Ⅱ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A)一審應為原告備位勝訴之判決,無庸駁回先位之訴 → 先位之訴無理由必須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437條 (上訴權)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B)原告、被告就一審判決均有上訴利益 → 原告可就先位之訴無理由表示不服而上訴→ 被告可就備位之訴有理由表示不服而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廢棄原判決-將該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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