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1.其他公務員。2.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3.民選公職人員4.行政體系任何職務或名義。(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5.例外: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請問地方議員可兼任下列那些職務? (A)警察局局長(B)私人公司董事長(C)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