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記載事項何者有誤? (A)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