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為證據,此稱之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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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19)
門山指認法則(Manson Test) 此法則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案例中所形成的判斷標準,該判決表示:指認不因係單一指認而當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審判外指認可性賴度是決定指認證詞之容許性的關鍵,暗示性指認之負面效果須與其他因素一併考量,亦即雖然有不必要的暗示性,若指認仍有可信賴性,且因實踐司法正義之需要,仍有容許性(相當於我國之證據能力)。可信賴與否應採取綜合法則加以判斷,重點如下:一、犯罪發生時指認人有無觀看行為人之機會?二、指認人於案發時注意行為人之程度為何?三、指認人先前對行為人特徵描述之準確度如何?四、指認時指認人之確定程度如何?五、犯罪發生時與指認時相距時間之長短?以上五項標準被稱之為門山指認法則,是判斷可信賴與否的具體概念,但應注意,法院應綜合判斷是否具備,非謂欠缺其一即當然不具備可信賴性。《吳巡龍,審判外指認之證據能力與「門山指認法則」(MansonTest)─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第二九七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005年,頁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