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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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umon1000 幼兒園下 (2018/03/0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規定: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除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外,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第一支基金。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或生效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請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第二支基金之後) 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低成立金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封閉式基金二十億元;開放式基金三十億元)。 追加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了金管會另有規定外,符合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國內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規定提出申報者,於金管會受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適用申報生效。 終止銷售之處理: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向投信投顧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