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可分四類,概述如下:
1.公共用物:指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共使用之公物,ex:道路、橋樑、領海等。
2.行政用物: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供內部使用之公物,ex:辦公廳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器材設備、警察裝備、消防車輛等。
3.特別用物:並非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而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使用,ex:山坡地、公告之河川地等。
4.營造物用物:構成營造物之公物,ex:飛機場、港口及其設備、博物館、圖書館及其典藏等。
警察機關購置之裝備,性質上係屬於: (A)公共用物 (B)行政用物 (C)營造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