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甲在路上見乙、丙二人互毆,上前將其二人拉開,乙大罵甲三字經,甲以侮辱公務員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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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12)
(A)乙與檢察官在法庭上進行協商程序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 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 查看完整內容 |